新加坡的税务体制

文章来源:早报网编辑:Jonh时间:2009-12-30 17:31浏览次数:
1. 税 务 范 围

根 据 新 加 坡 的 税 务 法 律,“公 司” 即 任 何 按 照 新 加 坡 国 内 和 国 外 的 任 何 现 行 法 律 组 成 或 注 册 的 公 司。

无 论 您 的 公 司 在 新 加 坡 是 什 么 税 务 居 民 身 份,对 于 在 新 加 坡 取 得 或 来 自 新 加 坡 的 全 部 收 入、或 者 在 新 加 坡 取 得 的 来 自 新 加 坡 境 外 的 收 入,您 的 公 司 都 将 被 征 税。

2. 如 何 确 定 公 司 在 新 加 坡 的 税 务 居 民 身 份

公 司 在 新 加 坡 的 税 务 居 民 身 份 视 其 对 其 业 务 管 理 进 行 控 制 的 地 点。

如 果 其 业 务 的 控 制 和 管 理 在 新 加 坡 进 行,该 公 司 则 属 驻 居 新 加 坡。

根 据 新 加 坡 与 缔 约 国 签 署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议,居 民 公 司 享 有 免 税 利 益 的 权 力。

3.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议

新 加 坡 与 另 一 国 家 之 间 签 署 的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议 的 目 的,是 免 除 对 一 个 国 家 的 居 民 在 另 一 个 国 家 所 获 得 收 入 的 双 重 征 税。

协 议 也 明 确 表 明 新 加 坡 与 缔 约 国 之 间 对 来 自 两 国 之 间 的 跨 国 境 经 济 活 动 的 不 同 类 型 收 入 的 征 税 权 利。

协 议 也 提 出 了 对 某 类 收 入 减 免 税 的 规 定。

(新 加 坡 所 得 税 法 令)(SITA)第 50 条 款 允 许 居 民 公 司 就 在 外 国 已 支 付 税 务 的 相 同 收 入 申 请 减 免 在 新 加 坡 的 应 付 税 赋。 税 务 协 定 提 出 了 这 种 税 赋 减 免 规 定,此 减 免 也 称 为 双 重 征 税 减 免。(double tax reduction)

申 请 双 重 征 税 减 免


公 司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条 件,才 有 资 格 申 请 双 重 征 税 减 免。

a) 公 司 在 相 关 的 基 准 年 驻 居 在新 加 坡;
b) 根 据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议 条 款,公 司 在 外 国 的 相 同 收 入 的 税 款 已 予 以 支 付 或 者 规 入 应 支 付 款 额;并 且
c) 此 收 入 必 须 已 汇 入 或 者 将 会 汇 入 新 加 坡 并 且 应 在 新 加 坡 征 税。

申 请 双 重 征 税 减 免 也 取 决 于 收 入 的 性 质:

  • 贸 易 收 入
如 果 公 司 有 海 外 PE 并 且 该 收 入 是 通 过 PE 取 得,当 此 收 入 在 新 加 坡 被 征 税 时,双 重 征 税 减 免 将 获 批 准。

  • 被 动 收 入(例 如 利 息/股 息 等)
在 新 加 坡 以 外 取 得 的 被 动 收 入 将 在 汇 款 当 年 在 新 加 坡 征 税。 根 据 与 缔 约 国 的 相 关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议 的 具 体 条 款,这 类 收 入 的 双 重 征 税 减 免 申 请 可 获 批 准。 如 果 您 是 新 加 坡 的 纳 税 居 民,并 拥 有 汇 自 与 新 加 坡 签 署 条 约 国 家 的 收 入,您 需 要 提 交 文 件 证 明(例 如 税 务 当 局 的 信 函 或 者 股 息 凭 单),以 显 示 所 汇 收 入 已 经 在 缔 约 国 征 税,双 重 征 税 减 免 的 申 请 才 会 予 以 考 虑。

如 果 您 是 与 新 加 坡 签 署 税 务 条 约 国 家 的 纳 税 居 民,您 的 公 司 可 以 呈 交 填 妥 的 IR585 表 格,(根 据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申 请 减 免 在 新 加 坡 的 所 得 税),此 表 格 应 由 居 住 国 的 税 务 机 关 正 式 证 明。

缔 约 国 和 双 重 征 税 协 定 目 录

自 从 1965 年 以 来,新 加 坡 已 经 签 署 了 三 种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:

1) 全 面 避 免 双 重 征 税 协 定

这 些 协 定 一 般 包 括 了 所 有 类 型 的 收 入。

2) 有 限 条 约

这 些 协 定 仅 包 括 来 自 海 运 和/或 空 运 的 收 入。

3) 签 署 但 未 批 准 的 条 约

这 些 协 定 是 全 面 协 定 或 者 有 限 条 约,已 签 署 但 尚 未 获 得 批 准,因 此 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。

4. 预 扣 税 款


非 本 地 居 民 有 责 任 对 来 自 新 加 坡 的 收 入 支 付 所 得 税。 根 据 法 律,当 某 人 把 新 加 坡 所 得 税 法 令 所 规 定 的 性 质 的 款 项 支 付 给 非 本 地 居 民 时,他 有 法 律 义 务 预 扣 一 定 比 例。

预 扣 金 额 必 须 在 付 款 日 后 第 二 个 月 的 15 日 之 前 汇 寄 给 所 得 税 主 计 员。 例 如,如 果 付 款 人 应 该 在 4 月 5 日 止 付 利 息 给 非 本 地 居 民,他 必 须 在 5 月 15 日 之 前 通 知 所 得 税 主 计 员 并 将 预 扣 税 款 汇 寄 给 新 加 坡 国 内 税 务 局(IRAS).

应 预 扣 税 款 的 款 项 类 型


当 某 人 向 非 本 地 居 民 支 付 下 列 性 质 的 款 项 时,他 必 须 预 扣 税 款。 预 扣 的 税 款 额 (即 预 扣 税 率)取 决 于 款 项 的 性 质。 付 款 人 还 必 须 在 付 款 日 后 第 二 个 月 的 15 日 之 前 向 新 加 坡 国 内 税 务 局 呈 交 特 定 的 表 格,已 报 告 预 扣 的 税 款。

以 下 类 型 的 款 项 需 预 扣 税 款:
  • 与 任 何 贷 款 或 者 债 务 有 关 的 利 息、佣 金、费 用;
  • 为 使 用 任 何 动 产 或 其 使 用 权 而 支 付 的 权 利 金 或 其 他 款 项;
  • 为 科 学、技 术、工 业 或 商 业 知 识 或 信 息 的 使 用 或 其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款 项,或 者 为 与 这 类 知 识 或 信 息 的 应 用 或 使 用 有 关 的 帮 助 或 服 务 所 支 付 的 款 项;
  • 管 理 费;
  • 租 金 或 者 未 使 用 任 何 动 产 支 付 的 款 项;
  • 支 付 给 非 本 地 居 民 董 事 的 任 何 报 酬;
  • 向 作 为 房 地 产 交 易 商 的 非 本 地 居 民 卖 方 支 付 的 房 地 产 履 约 报 酬 ;以 及
  • 支 付 给 非 本 地 居 民 专 业 人 士 的 专 业 服 务 费。

应 预 扣 税 款 的 收 入 类 型
  • 非 本 地 居 民 专 业 人 士 自 新 加 坡 的 专 业 或 职 业 活 动 取 得 的、应 于 2002 年 5 月 3 日 或 之 后 支 付 的 收 入 款 项;以 及
  • 支 付 给 通 过 外 国 企 业 经 营 的 非 本 地 居 民 专 业 人 士 的 收 入 款 项。

预 扣 税 率

 
收入性质 税率
 
与任何贷款或者债务有关的利息、佣金、费用或者其他支付款项 15%*
为使用动产支付的权利金或其他一次性支付款项 15%*
为科学、技术、工业或商业知识或信息的使用或使用权支付的款项 15%*
技术协助费和服务费 现行公司税税率
管理费 现行公司税税率
使用动产所支付的租金或者其他款项 15%*
董事的报酬 现行公司税税率
由非本地居民房地产交易商销售任何房地产的销售收入 15%

定 期 包 租 费 和 航 行 包 租 费
1. 支 付 给 与 新 加 坡 有 税 务 条 约 的 国 家 的 居 民 的 款 项,该 国 家:
a) 完 全 免 除 海 运 和 空 运 利 润 - 零
b) 免 除 50% 的 海 运 和 空 运 利 润 - 1%

2. 支 付 给 与 新 加 坡 没 有 税 务 条 约 国 家 的 居 民 的 款 项 - 2%

3. 支 付 给 低 税 率 国 居 民 的 款 项 - 3%

空 船 包 租 费

1. 支 付 给 与 新 加 坡 有 税 务 条 约 国 家 的 居 民,其 中:
a) 条 约 根 据“海 运 和 空 运”条 款 特 别 包 括 空 船 包 租 费,条 约 规 定:
  • 完 全 免 除 海 运 和 空 运 的 利 润 - 零
  • 免 除 50% 的 海 运 和 空 运 利 润 - 1%
b) 条约不包括空船包租费 - 2%

2. 支 付 给 与 新 加 坡 没 有 税 务 条 约 国 家 的 居 民 的 款 项 - 2%

3. 支 付 给 低 税 率 国 居 民 的 款 项 - 3%

* 对 总 支 付 款 项 征 收 的 15% 预 扣 税 款 是 最 终 税 款。 此 预 扣 税 率 只 适 用 于 不 是 由 非 本 地 居 民 在 新 加 坡 或 通 过 新 加 坡 进 行 的 经 营 活 动 所 取 得 的 收 入。 在 新 加 坡 或 者 通 过 新 加 坡 进 行 的 经 营 活 动,新 加 坡 国 内 税 务 局 还 是 会 按 现 行 公 司 税 税 率 对 应 纳 税 收 入 征 税。

# 10% 的 降 低 预 扣 税 率 适 用 于 在 2005 年 1 月 1 日 或 之 后 应 支 付 的 款 项。

当 双 重 税 务 协 定 都 适 用 时,将 采 用 各 自 国 家 在 协 议 中 规 定 的 税 率 征 税。

资 料 来 源:新 加 坡 国 内 税 务 局



应 预 扣 税 款 的 非 本 地 居 民 专 业 人 士 的 收 入 类 型 有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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