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居屋买卖须注意事项
文章来源:华商移民编辑:Kachina时间:2009-12-31 17:17浏览次数: 次
1. 房屋委员会辖下的「居者有其屋」、「私人参建居屋」及「租者置其屋」计划的楼宇,均有转让限制,须补地价,买卖亦有特别程序及表格。置业人士须注意有关的限制及程序。
2. 房屋协会辖下的「夹心阶层住屋」及「住宅发售」计划也有类似限制。
委托代理介绍楼盘须注意事项
· 只有持牌的地产代理方可接受准买家的委托。
· 与代理签订《地产代理协议》,以保障双方利益。
· 协议应列明:
· 协议有效期;
· 地产代理的职责;
· 代理与置业人士议定的佣金及收取佣金的时间;
· 所选择委托的形式是「单边代理」(即只代表置业人士)或「双边代理」(即同时代表置业人士和业主);
· 若是双边代理,代理须披露向双方收取的佣金数额或比率。
· 置业人士可向代理索取有关物业的指定物业资料,包括面积、楼龄、用途限制、业权人、产权负担、政府租契年期、及由业主提供关於改建及维修费用的资料。
· 置业人士应向代理索取所有与代理签订的文件副本。
· 置业人士应给予代理明确清晰的指示,特别在议价过程中向业主提出的出价或还价。
· 置业人士缴付任何款项後,应立即要求代理发出收据作实。
· 若交易告吹,置业人士应要求代理立即交还代为托管的款项。
代理应向置业人士解释《地产代理协议》内的各项条款
(编辑:jack)
将本文分享到:
- ·卖方的业权及产权负担
- ·地契年期
- ·楼宇保养
- ·在香港买楼签署买卖合约
- ·香港楼宇用途
- ·香港楼宇按揭